[拼音]:Saweini

[英文]: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主要著作有:《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制度》(1840~1849)。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这一场论战是由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A.F.J.蒂鲍(1772~1840)开始的。蒂鲍从民族主义出发,于1814年写成《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用当时战胜拿破崙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萨维尼对此强烈反对,并认为双方的争论体现了他的历史法学派观点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观点的原则对立。

萨维尼认为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希望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对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的观点,完全是“荒诞无稽的”“幻想”;自古以来,法律就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络”,它“随著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思潮,反对制定有利于德国统一的、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维护代表旧封建统治利益的习惯法。在国际私法方面,萨维尼则是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的奠基人。

萨维尼与G.W.F.黑格尔是同时代人,在崇尚狭隘的民族主义方面,他们具有共同点,但黑格尔比较重视立法,他曾反驳了萨维尼的观点:“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对萨维尼和胡果的观点也曾进行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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