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Aibu Hanifa Nu’erman

[英文]:Abū ╩anīfah al-Nu’m╣n (约699~767)

伊斯兰教哈乃斐学派的创始人。生于库法。曾随著名教法学家罕马德、库法的圣训家阿密尔·本·沙拉希勒·沙尔比以及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等伊斯兰教学者学习教法。后在库法为人们解释教法,排解纠纷,成为一位无法官或教法说明官职衔,而受人拥戴的教法阐明者,并有不少人在其帐下学习教法学说。同时,由于他还从事商业活动,有机会接触社会各阶层的习尚与风俗传统,因而他的教法理论较注重实践。晚年因与当时的哈里发政见不合,屡遭迫害。767年殁于巴格达狱中。

艾卜·哈尼法的教法思想在伊斯兰教法体系中,属于比较灵活的意见派。他认为,在制定教法时,应著重依据《古兰经》,审慎地引用圣训,重视使用类比,灵活运用“公议”。他强调执行者运用个人意见和判断的价值和必要;主张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不能为经训个别字面意思所约束。他还认为,只有众人共同传述并已得到教法学者普遍承认的圣训,才可以作为立法的依据。但为他所承认的符合上列原则的圣训,为数甚少。此外,他还创立了“择善”的立法原则,意即在经训中虽然找不到依据,但是教法学者认为合理,就可以创制法例。他的法学思想和主张,主要由其学生记录下来,保存于他们的著作中;并以其法学思想为基础,建立了著名的哈乃斐学派。有《大悟》和《目的》两本小册子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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